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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学生被打耳光后捅伤同学被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4-05-13 08:49:46


    本网讯(唐海奎)  营山县高二学生廖某,在被同学打耳光后,为找回面子,竟拿刀捅向对方。2014年5月5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廖某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廖某是营山县城某学校的高二学生,生于1996年1月。2013年4月24日晚十时许,廖某与同学方某发生纠纷。在寝室熄灯后,方某带着人来到廖某所在寝室,将刚洗完澡的廖某堵在厕所并扇其耳光。廖某一怒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方某的大腿。经鉴定,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4年4月15日,营山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廖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辩称方某带人追到寝室,自己迫不得已才拿刀出来。经法官组织调解,廖某家人赔偿了方某17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廖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同时被害人对犯罪的引发亦有过错。据此,该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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