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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打招呼未回应起争执 伤人者获刑再赔款
发布时间:2014-04-09 13:38:55


    本网讯(刘媛 杨丽娟)  因没有看到同学向自己打招呼,男子随即被同学打了一巴掌,后两人互相殴斗。2014年3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韩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被告人韩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斌人民币27783元。

    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系南昌一高校学生。2013年3月27日10时许,吴斌在学院教学楼前花坛旁向被告人打招呼,被告人未予回应,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吴斌遂上前打被告人一巴掌,两人随即互相殴斗,期间,被告人韩通用拳头击中吴斌左眼眶,致吴斌左眼外伤致左眼球破裂伤。经鉴定,吴斌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同日下午,被告人韩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属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同日到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4月3日出院,在此期间,花费医疗费4709.01元。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2013年5月、7月因治疗自行支付医疗费716.5元;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在医院接受治疗,在此期间,共支付医疗费25829.22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斌外伤性左眼白内障为十级伤残;左眼视力三级盲,为九级伤残;营养期45日,护理期45日。因被告人未及时足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起诉,诉请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8892元。庭审时因双方差距过大,故调解不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通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九级伤残,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通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斌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应依法合理计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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