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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熟睡时被打成青光眼 学校家长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4-10 14:08:02


    本网讯(丁友才)  近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两个在校未成年中学生因学校停水,王某要用其他同学开水瓶里的水洗脚,张某说其不道德,而发生口角,王某认为臊了其面子,晚上乘张某睡着之际用铁棍将其打成青光眼。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264600元,判决由王某赔偿80%为211680元(应扣除其垫付部分),因王某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由学校赔偿20%为52920元。

    事情的经过: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均系被告竹溪县某中学八年级(七)班学生,2013年4月17日因学校停水,被告王某要用其他同学开水瓶里的水洗脚,原告张某说其不道德而发生口角。王某认为臊了其面子,当时想动手又怕吃亏,于是当日晚上22时许,被告王某趁原告张某熟睡之际,用铁棍殴打原告,致其面部左眼及背部受伤。原告受伤后被校方送到竹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被送往十堰市太和医院治疗8天,出院诊断为左眼外伤、左眼外伤性散瞳、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因治疗未痊愈,原告又先后到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医院检查治疗。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遗留九级伤残并需长期药物依赖,每月需药费847.80元。

    原告为治伤支付了检查、治疗费8015.7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3323元、住宿费2960元,共计15798.70元。被告王某支付了张某的两次住院医疗费5807.23元,交通费138元、住宿费320元、住院伙食费926元、支付检查费9000元,共计16191.23元。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6万元而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703956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诉称被告王某殴打造成其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的诉请,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成立;同时被告竹溪县某中学安全管理存在疏漏,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是未成年人,其造成原告的损害,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终身药物依赖治疗费用的请求,因二被告辩称鉴定意见未确定具体的期间,也无法律依据,不应计算至终身。法院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故将参照残疾等级确定赔偿二十年较为合理。据此,认定原告张某的损失为264600元,根据二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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