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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农收定金不履约 收购商起诉获返双倍定金
发布时间:2014-05-12 13:53:03
本网讯(郝培) 收购商向果农预交定金5000元,原本准备收购几吨红枣小挣一笔的,不料果农却又将订购的红枣卖给了他人。5月8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定果农的行为违约,判决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2013年11月8日,收购商朱学弘通过新疆阿瓦提县丰收三场的朋友张海涯认识果农张新波,与张新波签订红枣收购合同,约定朱学弘收购张新波5吨一级灰枣,朱学弘给付张新波定金5000元,10日后交货。不料张新波却在11月17日将采摘好的灰枣卖给了另一个收购商。等朱学弘11月18日带人去装车时,才发现张新波枣地里什么都没了。朱学弘多次协商无果,将张新波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张新波与朱学弘签订了收购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履行义务。由于收受定金的张新波将红枣卖与他人,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法院于5月8日判决张新波返还朱学弘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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