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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生三女遭嫌弃 女子为争女儿抚养权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5-09 15:43:13
本网讯(王锋 张振伟) 女子按农村风俗“出嫁”后,给“丈夫”连生三个女儿,却遭到重男轻女的“公婆”嫌弃,为解脱这段不幸的“婚姻”,女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5月8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判决非婚生女孩小华由原告肖会珍自行抚养,非婚生小孩小燕由被告彭桂发自行抚养,非婚生女孩小琪由被告彭桂发抚养并由原告肖会珍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 2007年农历正月,原、被告按农村风俗成亲后开始同居生活,并分别于2008年2月15日、2009年9月2日和2011年11月18日生育女孩小燕、小华和小琪,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农历年后,因被告及家人嫌弃原告没有生育男孩,原告与被告家庭不和,原告便离开被告家外出务工,三女孩则自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至今。2014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主张非婚生女儿小华的抚养权。 被告辩称三女孩自出生后一直由其父母带养,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三个孩子均应由被告抚养,且原告应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三个女孩虽为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抚养孩子不仅是双方的义务,同时也是双方的权利。原告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且主张抚养小孩,被告未能提交孩子跟原告生活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证据,故三个孩子现虽随被告一方生活,但原告无其他子女,原告主张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其权利理应得到维护。关于抚养权的分配及抚养费的负担,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及负担能力,并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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