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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无收入经济困难 前夫诉变更孩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4-04-14 11:33:06
本网讯(白菊)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所生次子由女方抚养,后因女方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原告申时德与被告张艳琼于2004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02年8月5日生育长子,2008年1月8日生育次子。此后,由于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和,2013年8月7日双方到镇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长子由原告申时德负责抚养,次子由被告张艳琼负责抚养。因被告张艳琼无固定收入,生活较为困难,无能力抚养孩子。原告申时德遂诉至法院要求将其与被告张艳琼共同生育的次子变更为由其负责抚养。 庭审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原告申时德与被告张艳琼共同生育的次子由原告申时德负责抚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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