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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妻子可否就孩子抚养权提确认之诉
作者:曾辉 梁章堪 发布时间:2014-04-04 17:03:41
【案情】 2008年3月,周某(女)与李某(男)结为夫妻,双方婚后生育分别于2009年2月、2010年7月生育两个女儿,2012年4月,李某因车祸死亡。后周某离家出走并于2013年1月同他人结婚,期间两个女儿一直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2014年3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于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李某死后,两个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只有经过法院确认,李某才能实现其抚养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不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李某死后,周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享有对孩子抚养权,不存在法律争议,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法定要件。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法律的立法精神,孩子要么由父亲抚养,要么由母亲抚养。上述案件中,李某死亡,周某作为子女的母亲,其拥有抚养权毋庸置疑。 二、确认之诉的内涵。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的核心要件是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上述案件中,一方面,周某具有孩子的抚养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另一方面,确认之诉不存在执行问题。本案中,周某要将孩子从爷爷奶奶身边带走,必然涉及到案件的执行。因此,本案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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