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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偷喝”工业酒精致双目失明获赔六万多
发布时间:2014-05-08 08:50:26
本网讯(张雯静) 老汉好酒,偷偷将以为是“高度酒”的工业酒精兑入白酒一同饮用,导致自己双目失明,一桌吃饭的工友死亡一人,其他工友不同程度中毒。事发后,老汉将自己做工的施工单位、工业酒精的销售公司、包工头、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工业酒精的购买人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9万余元。日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终审宣判,老汉对自己偷兑的行为承担70%的主要过错,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酒精的购买人因是施工单位的职工,行为后果由施工单位一并承担20%的法律责任,包工头管理不善担责10%,酒精的销售公司不承担责任。最后,老汉共获赔6.3万余元。 北京某公司在文山丘北县某地做工程,因实验需要,公司职工章峰到文山市城区购买了一桶工业酒精,后因未用完就交由工程负责人何铭保管。2012年10月,陈炼承包了该工程的排水工程并雇佣谢舟等十人去做工,工人自己带了100斤白酒同去。同年11月下旬,工程将近完工,工人带去的酒也只剩20斤左右。某日,谢舟突然想到隔壁宿舍一直有个装着“像”酒的酒桶,前几日几个工友尝过一点“鉴定”为高度酒,他便将那个酒桶里的“高度酒”兑了10斤左右到他们自己带来的酒里,当晚就与其他工友一起饮用。次日,含包工头陈炼在内的数人均出现中毒现象。1956年出生的谢舟经几个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双目失明。随即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公司对工业酒精保管不善担责20%;老汉谢舟自行承担70%;包工头承担10%;酒精销售商、章峰、何铭不承担责任。老汉和北京公司均不服,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都主张酒精的销售公司应承担责任,而自己不应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审查工业酒精的销售公司证照齐全,其售卖工业酒精的行为系在其营业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作为商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销售并无过错。章峰购买酒精到事发时隔2个多月,北京公司主张自己在此期间对这桶工业酒精的存在并不知情,法院认为其作为管理方,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实验用品在两个月期间有多少人经手都不知晓,本身就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章峰和何铭虽在工作的交接和实验用品的管理上有过错,但两人作为公司职工,法律后果应由北京公司一并承担。陈炼雇佣老汉做工,却违反公司的安排擅自让工人住进置放有工业酒精的宿舍,也存在过错。而谢老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健全,在不知道酒桶是谁的,也不明确所装东西为何物的情况下偷兑饮用,行为本身对造成自己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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