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花甲聋老汉用10块钱诱奸痴呆幼女被判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4-03-26 08:59:05


    本网讯(唐海奎)  营山县一年过六旬的老汉,为满足性欲,竟以十块钱为饵诱奸同村一个13岁痴呆幼女。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该老汉有期徒刑四年。

    韦大宝是营山县东升镇的一个普通农民,今年62岁,平时耳朵有些背,人送外号“聋子”。 2013年12月4日上午,韦大宝像往常一样,端着茶杯哼着小曲从村里一家茶馆回家,途经本村4组唐某家旧房子门口时,遇见在此独自玩耍的女孩小玉。小玉今年13岁,和韦大宝同村居住,其父亲老实巴交,母亲是个痴呆。小玉生下来后,也是个痴呆,没有上过学。

    见只有小玉一人,韦大宝心生邪念。他将手里的茶杯递给小玉让其喝水,随后,又从荷包里摸出十块钱递给小玉,说:“我们来耍一下。”尔后,他让小玉倚在街沿上的墙角处,抱着小玉将其奸淫。施暴过程中,被路过的村民罗某看见,罗某大吼:“聋子,你在做啥子?”韦大宝见被人发现,松开小玉提着茶杯慌忙逃走。罗某将小玉被“聋子”欺侮的事情告诉了小玉的亲戚。小玉的亲戚跑到事发地点,在墙角处找到十块钱,可小玉已经回家。后经询问,小玉陈述“那个老头说和我耍一下,还给了我一块钱。”小玉的亲戚知道小玉不知道钱,当即报了警。当天下午,韦大宝在家中被警方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2014年2月18日,检察机关指控韦大宝犯强奸罪,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营山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韦大宝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但是,他辩称双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自己未对小玉实施暴力手段,只是给了她十块钱。经权威机构精神医学鉴定:小玉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大宝无视国法,采用诱骗的手段,奸淫未满十四周岁且系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幼女,其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处罚。根据被告人韦大宝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该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