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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养路二十年索经济补偿 法院释法促调解
发布时间:2014-04-09 11:10:49


    本网讯(汪先进)  4月8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刘伟与被告公路局在法官耐心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公路局同意给付原告经济困难帮助款6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伟自1994年开始至2013年10月份先后断断续续在被告公路局下属单位养路队从事养路工工作。2013年10月份,原告伟因身患脑溢血住院治疗,无法从事养路工作,才终止与被告公路局的合同。原告因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一事无法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30000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0年已年满60周岁,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0年终止,之后期间双方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解除劳务关系法律没有规定赔偿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听了被告的答辩后情绪非常激动,认为自己辛辛苦苦为国家奉献了20年青春,现因身患重病无法工作,让单位补偿一点损失,单位却如此没有人情味,要求和单位领导来理论。

    承办法官向原告刘伟解释,刘伟家庭条件比较艰苦,这点单位和法院都很同情和理解。但是原告早在3年前已满60周岁,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之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只能界定为雇佣关系,雇员因自身疾病所产生的损失,法律并未规定雇主要予以赔偿。故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法院无法判决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但基于原告多年为被告工作的事实,且现在身患疾病无法工作,法院可以尝试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让被告给付部分经济困难帮助款。

    原告刘伟听了法官解释后,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被告公路局亦同意法官的观点,认为被告支付赔偿款要合法有据,要合理适当,同意给付原告经济困难帮助款6000元。如此,原、被告双方便签订了调解协议,促使了矛盾纠纷解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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