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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务中应用
作者:易晖 罗振宇 发布时间:2014-05-05 17:16:31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般会同时存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有关医疗机关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有关医疗方面的鉴定。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结事了的平均周期是一年半。笔者翻阅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最近三年的相关医疗事故损害责任案件有将近95%的案件当事人在已有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笔者认为: (1)鉴定的启动次序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如何解决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的冲突?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1)建议取消“二元化”的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的鉴定体系; (2)在市一级以上的法院内部建立一个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独立机构——医疗鉴定技术处,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司法机关法医组成,鉴定时从医学专家库和法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保证公正和权威; (3)杜绝两种鉴定结果的出现,明确司法鉴定技术处的鉴定结果就是司法鉴定; (4)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当事人也应适当缴纳相关费用。既要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又能够防止当事人浪费司法资源。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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