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怀疑“出老千” 二男子对牌友非法拘禁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05 16:18:54


    本网讯(聂国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因怀疑牌友玩牌作弊而非法拘禁的案件,该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付兵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魏伟烽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付兵兵、魏伟烽因怀疑被害人万某此前在赌博时“出老千”,于是由付兵兵叫来“毛毛”(真名不详,另案处理),魏伟烽将万某骗至本市解放东路旧货大市场后,三人将万某强行带至本市青山湖区某村限制其人身自由,逼万某承认玩牌出千作弊的事实,付兵兵、“毛毛”对万某实施殴打,致万某右尺骨中段骨折,头部、背部软组织挫伤。后因见万某伤势较重,三人将其遗弃在罗家派出所门口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魏伟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月6日,被告人付兵兵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同他人伤害万某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魏伟烽赔偿被害人万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万某对魏伟烽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兵兵、魏伟烽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致他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付兵兵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付兵兵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伟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伟烽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