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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为讨要工钱非法拘禁老板 有理变无理
发布时间:2013-10-29 09:37:16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家住广西浦北县的谭支超在追要工钱未果后,不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对老板采取了殴打、非法拘禁,结果工钱没讨成,还触了刑律。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被告人谭支超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7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谭支超以追讨工钱为由,伙同黄日锦、黄日武(均在逃)等人窜到灵山县人民医院建筑工地工棚陈炳南的宿舍,强行破门而入,用手打、用脚踢、用凳殴打陈炳南致伤,殴打后将陈炳南押到浦北县小江镇平马村委会榄核型古石桥处,威逼陈炳南写了一张9000元的欠条后,次日8时才将陈炳南释放。同年7月21日,被告人谭支超向陈炳南索取了3000元,同年7月24日,又向陈炳南索要了6000元,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陈炳南的伤构成轻伤。

    2012年12月1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陈炳南与被告人谭支超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谭支超家属当即赔偿了被害人陈炳南经济损失现金13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陈炳南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支超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支超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因被害人欠工钱不还,被告人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追索债务是错误的,但被告人追索的是合法的债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支超在庭审中辩解称被害人是自愿跟其走的,但其对非法拘禁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可认定其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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