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亚丙) 按照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富川一男子黄二苟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随意砍伐自家林木,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6月份,被告人黄二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妻子的帮助下,使用油锯将其所有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涝溪村委13林班4-1小班内的杉树进行砍伐,并以人民币8640元卖给三合木材加工厂的老板。经富川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伐杉树蓄积量为16.4970立方米。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黄二苟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二苟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达16.497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黄二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二苟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