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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借口打电话骗取他人手机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04-15 10:16:34
本网讯(李媛洁) 广东省一青年男子在广西钦州市做生意,后生意经营艰难,为了维持生计,该男子想起通过骗取他人手机的不法手段赚取非法利益。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被告人程青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人民币3132元给被害人。 2013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程青田在钦州市钦南区向阳街众森药店门前,伺机寻找目标,看到被害人刘某手持一三星大屏手机边走边发短信,便以借手机打电话给朋友求助为由,将被害人刘某的一台三星牌N5100型手机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32元。 2013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又一次徘徊在钦州市钦南区新阳街“私摄影芭莎会馆”斜对面路边处,又以借手机接家里人的来电为由,将正在路边打电话的邓某的一台16G内存的iphone5苹果手机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5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78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诈骗的苹果iphone5手机已经追缴并归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青田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且在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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