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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网改造砍倒树被骂 男子打伤农妇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4-25 14:47:11
本网讯(邵鑫) 农村进行农网改造向来是一件惠民的工程,但是在该往过程中必然需要相邻的配合,否则只会产生矛盾,以至于产生纠纷。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世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世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桃秀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万元。 火德红镇李家山村小箐社进行“农网”改造,被告人李世林带领部分社员投工投劳。架线至被害人高桃秀家地边时,有两棵桃树妨碍了线路通行,施工队就把树砍倒了。次日中午,被害人高桃秀借故粘在李兴波家地埂上乱骂,被告人让其找社长反映,不要影响施工,高桃秀见状就直接辱骂李世林,李世林听见自己被骂就打了高桃秀一耳光,高桃秀就摔下地埂,致第一、二节腰椎压缩性骨折。摔倒的高桃秀躺在地上继续谩骂李世林,李世林便又跳下地埂打了高桃秀一耳光,踢了她臀部一脚。随后,高桃秀到火德红卫生所住院治疗3天后又到鲁甸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10天,共计花去医疗费1051.7元。 经鉴定,被告人所受损伤为轻伤,属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5千元。 事发后,被告人李世林主动到火德红派出所寻求解决,但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当日被刑事拘留。在审理过程中高桃秀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世林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7709.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世林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的行为简单、粗暴,但鉴于其所从事的工作系社会公益事业,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寻求解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知道在“农网”改造过程中,自己财产受损,应找相关部门予以解决,但其直接在工地上辱骂是引发案件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被害人的过错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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