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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如何践行群众路线
作者:黄建平 余建岗   发布时间:2014-05-04 15:46:21


    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法宝之一,也是党带领人民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对此作了充分的阐述。十八大后,中央政治局审时度势,作出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相继召开了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工作会议,把群众工作、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方法放在首要工作来抓,要求党员干部要知民情、听民意、解民忧,说明了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尤为重要。随着经济发展加快,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人们的人文思想发生改变,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群众诉求复杂多变,诸如诉至法院的婚姻家庭纠纷、土地山林纠纷、相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征地拆迁等事关民生的案件逐年上升,有的案件审理、执行难度加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后果。作为基层法院是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且肩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如何正视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又如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这,既是学习贯彻好十八大精神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社会和历史责任。为此,笔者将就人民法院如何畅通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一抒己见,以供商榷。

    一、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常态机制。

    近几年来,各级法院相继改造了诉讼服务大厅,方便了法官与群众的沟通交流,但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接访与审判部门脱节、群众诉求未能实现等问题。所以,要针对自身运行状况和群众满意为标准,开展诉讼服务大厅“优质服务年”、诉讼服务窗口竞赛活动,以文明、热情、周到、细致为形,以解决群众诉讼难、诉讼能力弱、诉讼风险意识不足、法律程序意识淡薄等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为要,加强咨询服务、诉讼指导、释法解疑工作,完善司法公开、案件查询、值班接待、部门联动等工作机制,打造群众满意的诉讼服务品牌。延伸诉前服务职能,启动小额速裁程序,及时化解纠纷,提高矛盾化解工作效率;在矛盾集中的交通、医疗等领域,建立全覆盖的审判诉前联系点,打造巡回审判工作网络,使群众诉求方便、及时,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纠纷高效的目的。

    二、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机制。

    民事纠纷是群众诉求最多的,它关系到社会最基层、最基础、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民生连着民心,法院要赢得民心,不能仅仅就案办案、坐堂判案,更应深入到群众中去,既要解开纠纷当事人的“法结”,又要解开他们的“心结”。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员不足、法官断层现象,如在辖区每个乡镇都设立法庭就会带来人员、资金问题,难以实现。怎样有效畅通群众诉求呢?各地基层法院都采取了一些能动司法的措施,相比较而言,巡回审判效果较为好些,但存在对巡回审判的范围、深度、形式、考核不够明确。首先,要将以下七类案件无条件列为巡回审判范围:当事人居住边远、交通不便或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能及时到指定地点开庭的案件;涉及农民山林土地和“三养”案件;当事人申请到纠纷发生的审理或申请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的案件;有利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或村级组织请求到驻地审理的案件。其次,要分组定人包片、定期、定点有规律巡审,坚持做到有案办案、无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三,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形式进行,审判员、执行员有权在巡回中视案件情况收案,立案手续可后补。第四,坚持法律文书送达、调解、执行到村,邀请基层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审理和执行,起到法制宣传和教育的社会效果。第五,对当事人同意调解或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原则性异议的,即启动速裁、速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受法定举证时限限制,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为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诉求实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各自的优势进行对接,即以法院、司法局为协调指导中心,以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为人民调解指导小组,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以人民调解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工作网络平台,建立稳定的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要定期召开联席会,法院或法庭每月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一次联席会,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并通过协助乡镇党委、政府选准配齐基层调解干部,解决司法所“三个公章一个人”的现状,建立相对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一名法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深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二要加大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采取以政法例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点评调解协议、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使一些突发性、常见性纠纷在始发阶段就得到及时解决,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等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在基层调解委员会被妥善调处,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综合治理效果。三要努力争取政府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四要对那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协议当事人同意下,法院及时制作司法确认书,告知其法律效力,避免当事人反悔,提高调解工作效率。五要设置诉前“劝告调解程序”,法院和法庭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时,立案法官应当询问纠纷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过调解的,应向当事人主动宣传人民调解,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劝告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调解,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避免当事人因不当诉讼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如当事人坚决要求起诉的,应予以立案受理。

    四、建立执行联动及救助机制。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同时也是引发涉法涉诉的社会问题,近十年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幅上升有五成是因执行不到位所致。各地采取了一些措施,把执行工作纳入党组议事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最高法院开展的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要求执行率在75%以上,相当一部分法院就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提高执结率,但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群众诉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怎样从根本上解决因执行不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而引发社会矛盾呢?一要建立党委政府牵头的执行联动机制,二要建立执行救助机制。执行联动就是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格局。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之间建立相应的领导考核责任制,将是否支持、配合执行工作纳入一年一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和晋升的依据;其次是司法主体部门之间建立协作联动,诸如公安边防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侦查阶段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随案移送、起诉阶段责令被告人申报财产、诉讼阶段保全被告人或被告的必要财产并及时随案移送执行;三是同有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之间建立联动,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和房产,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其财产;四是同社会各界广泛联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参与监督和执行,采取土地山林合理流转等方式尽量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执行救助就是政府每年将一定比例涉法涉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以农村低保形式解决因执行不能导致那些生活无着落的群体,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心,减少社会对立面。救助中要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层层把关,避免救助的随意性;二要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为特殊困难群体;三在救助数额上要经申请人同意,尽量做到执行和解;四要对救助对象、金额在社会上公开公布,避免暗箱操作。

    五、建立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机制。

    随着转方式、调结构地不断深入,因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重组、污染整治、城市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引发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而这些矛盾纠纷往往需采取行政手段解决,群众诉至法院或政府申请执行在所难免。这类案件涉及到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改革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冲突,必须谨慎处理。一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着重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二要考虑行政行为对本地方发展的可行性和持续性,如缺乏统筹兼顾的要建议政府予以修改和完善;三要对政府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在保障民生方面的科学性做重点权衡,既要维护发展大局,也要保护民生;四要构建行政相对人咨询服务平台,以万分的责任心做好解释、疏导、说服工作,真正起到“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尽可能避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消除“官”、“民”矛盾,构建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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