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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借款后不认账被诉 法院认定借条促还钱
发布时间:2014-04-30 11:28:48
本网讯(文清龙) 一医院在前任负责人经营期间,出具借条向他人借款作资金周转,后医院转让给其他人经营,受让人接手经营后却对该债务拒不认账。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根据该医院出具的借条判决还本付息。 镇雄县精神病医院在周兴作为法定代表人担任负责人经营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4月20日出具借条向田锦伟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4%。后因周兴将该医院的经营权转让给吴刚,2012年7月13日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刚。吴刚接手经营医院后,经债权人田锦伟对该笔借款进行追收,镇雄县精神病医院以“没有向田锦伟借过款及借条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为由拒绝偿还。 田锦伟遂于2014年2月10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镇雄县精神病医院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审理中,镇雄县精神病医院辩称其单位没有向原告借款,且原告方提举的借条上加盖的印章是伪造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田锦伟的诉讼请求。但原告田锦伟向法庭提供了该医院出具的借条,并提供了该医院相关经办人员的证言,证明了借款的事实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镇雄县精神病医院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其法定代表人周兴同意,出具借条向原告田锦伟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加盖单位印章,其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但双方约定利率过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镇雄县精神病医院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服,法院不予采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镇雄县精神病医院在一月内偿还原告田锦伟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自借款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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