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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三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千万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25 09:25:17
本网讯(孙海雷) 为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江苏省盐城全市法院4月18日上午集中对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在本院大法庭网络直播依法对被告人李祝锋、沈爱文、朱登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李祝锋、沈爱文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被告人朱登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本案所涉未退回赃款,责令被告人退赔,发还被害人。 2009年2月,被告人李祝锋、沈爱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在射阳县兴桥镇注册成立了鑫峰公司,并聘请被告人朱登斌在公司柜面上担任出纳员,负责管理吸储资金以及向储户进行宣传。被告人李祝锋、沈爱文还在2010年、2011年,先后分别在兴桥镇津富村境内成立鑫农峰经营部、在兴桥镇安东村境内成立磊峰经营部,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李祝锋、沈爱文通过上述公司和经营部共吸收公众存款计771笔计人民币9972966.34元,其中起诉指控时已兑付28笔计人民币481765.4元。被告人朱登斌参与吸收公众存款742笔计人民币9769916.34元,其中起诉指控时已兑付28笔计人民币481765.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祝锋、沈爱文、朱登斌分别于2012年11月22日、2012年11月29日、2013年1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祝锋在审理期间兑付被害人李祝锋某存款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祝锋、沈爱文、朱登斌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祝锋、沈爱文、朱登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祝锋、沈爱文与被告人朱登斌共同故意实施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祝锋、沈爱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登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祝锋、沈爱文、朱登斌投案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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