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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12.10”抢劫珠宝案一审被告人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4-04-22 16:47:06
本网讯(葛琨) 4月22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该县2013年“12.10”持械抢劫金叶珠宝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肖景园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景园在网上看到一则2013年4月份发生在宾阳县抢劫金店案的新闻报道,遂决定效仿该做法,以获取钱财供日常花销。经过事前踩点观察,肖景园将宾阳县宾州镇都市花商业街上的“金叶珠宝店”确定为抢劫作案地点。 2013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肖景园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及头盔、铁锤、辣椒粉等作案工具,窜到该珠宝店附近的小巷,停放好摩托车后,戴上头盔,手持铁锤窜到“金叶珠宝店”门前,先用辣椒粉撒向珠宝店门口保安的眼睛,随即冲进该店内,用铁锤砸坏玻璃柜台实施抢劫,前后不到一分钟,抢走柜台内摆放的66.83克黄金首饰,价值18044.1元。抢劫后,被告人肖景园将抢劫所得黄金首饰全部变卖,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与其同居女友共同花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景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景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肖景园系因无经济收入、生活所迫导致实施抢劫以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景园为身体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其不属于五保户和贫困户,完全可以通过其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取报酬。被告人实施抢劫得来的赃款大部分系用于其和同居女友共同花销,并没有用于其家庭生活。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宾阳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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