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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路径探析
作者:黑小兵 王东义   发布时间:2014-04-16 15:34:44


    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法院廉洁文化建设,既是加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又是推动法院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一、继承、借鉴、创新是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

    文化不仅要自然传承,更需要去发现、选择、创造。在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时,既要有时间段的考量,又要有层次、地区的分别,做到整体推进、分类实施。但不论如何,首要问题是解决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所采取的手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三个手段。

    第一,继承。有学者认为,文化是“一种历史的积淀物”。著名社会学家波普诺也认为,“从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文化是代代相传的人们的生活方式。”[1]《周礼》曾经提出,对官员的考核有六廉,即: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意思是说一个官员必须具备善良、能干、敬业、公正、守法、明辨是非等基本品格,六个方面均以“廉”为冠。明朝的郭允礼撰写《官箴》,系统而明确地提出了“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吏不敢慢;廉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成为对“公廉”最为后世称道的经典阐释,对中华廉洁文化的丰富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今天,我们在自豪地对待这份“文化遗产”的同时,应积极萃取古代公廉文化的精华,将其转化为新时期司法的重要基石和有力支撑。从这一意义上说,没有继承,也就没有法院廉政文化的进步。法院廉政文化也要强调礼法并重、崇尚和谐、追求公正等鲜明特色。这些都是我们应该继承的,也是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明确定位、确定目标时必须考虑的。

    第二,借鉴。文化具有民族性,而且是深深植根于民族土壤的。也正因为如此,世界文化才如此丰富多彩。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各民族之间的联系日益频繁,这给各种文化的交流和互动提供了极好的平台。每种文化都不再是闭关自守的独立王国,文化间的相互借鉴成为一种趋势。在这一时代大潮下,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也应该开拓思路,借鉴国外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成果,在管理理念、行为方式等方面学习国外优秀的法院廉政文化。另一方面,法院廉政文化是一种行业文化,其他行业文化,如企业文化中的主体意识、品牌意识、质量意识、忧患意识、效益观念等,亦有许多值得法院廉政文化借鉴。

    第三,创新。如果说继承和借鉴是文化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那么创新则是文化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甚至是文化兴衰存亡的关键。今天我们所说的法院廉洁文化毕竟不同于古代的“清官文化”,需要赋予其新的内涵和时代特征。“清官文化”就其历史局限性,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它过分依附于个人的品质和道德,不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今天的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要克服这一弊端,必须与制度建设相得益彰。因此法院廉政文化要永葆生命活力,当然需要不断创新,尤其是制度创新。这就需要我们在思考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目标时,不墨守成规,不囿于现有的思维模式,要在继承传统,合理借鉴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形势,根据法院工作的需要,审慎思考、认真谋划。

    二、提高认识是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成败的关键

    我们党和国家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程中积累的经验告诉我们,目标明确以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思想统一问题。

    第一,提高廉政文化本质、功能、作用认识。文化无处不在,既平常又特殊。说平常,是因为文化浸透在每个人的血脉中,我们就生活在文化中;说特殊,是因为文化具有非常大的能量,它决定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命运。因其平常,我们常常视而不见,忽视文化的存在;因其特殊,我们对文化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加以充分利用。法院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同样具有文化的普遍特性。法院廉政文化融会在审判工作、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中,虽然无影无形,却时刻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巨大作用,同时影响着法院工作的成效和法院的形象。要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识文化的内涵、树立文化的观念、强化文化意识、理解法院廉政文化的重要性、理解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理解自己与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关系,从而提高参与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提高传统文化认识。传统文化是当代文化的根基,不了解我国传统文化就不能很好的理解我国的当代文化,法院廉政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总体指导下进行。因此要积极引导广大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传统文化的精华、领会社会主义文化的实质、发扬当代社会主义文化的优势,从而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廉政文化贡献力量。

    第三,加强思想引导。一方面,法院内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学习、开展讨论、安排观摩等形式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认识;另一方面,要面向社会开展法院廉政文化的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宣传法院廉政文化,扩大法院廉政文化的社会影响力和辐射范围。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引导还要注意将普遍引导与有针对性的引导结合起来。普遍引导是指在面上进行法院廉政文化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宣传,它能使人们对法院廉政文化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在当前相当一部分人对法院廉政文化认识还很模糊的时候,这种宣传是很有必要的。但仅仅面上的宣传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针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廉政文化观念和对法院廉政文化的错误认识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将面上引导与有针对性的引导结合起来,才能提高思想引导的效果。

    第四,领导干部要起好示范带头作用。各级法院领导是宣传引导工作的决策者,他们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宣传引导的方向,决定着宣传引导的广度和深度。各级法院宣传部门是宣传引导的具体策划者和实施者,他们对法院廉政文化的认识程度,他们的工作态度,对宣传引导的效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宣传引导工作中,首先要着力提高各级法院领导和宣传部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法院廉政文化的认识,他们的认识到位了,工作才能到位。

    三、培育法院文化系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

    文化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和复杂联系的大系统。有学者认为,物态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就是文化的三个基本形式。同时也是文化系统的构成要素和子系统;[2]也有学者将文化分为四个层次,即“物质文化处于文化结构的表层,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居于文化结构的中层,精神文化潜沉于文化结构的里层。”;[3]还有学者将文化分为世界模式、习惯心理、思维方式、情感方式和价值尺度五个层次。[4]不管学者对文化结构如何划分,文化内涵的丰富性和文化系统的复杂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文化又是与人类相伴而生的,且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

    第一,精神引领。法治理念的强化是法院廉政文化的灵魂导向。廉政司法的理念来自于实践又对实践产生引导作用,廉洁是当代中国法治课题的题中应有之义,当代中国的法治理念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产生同时指引着当代中国法治的进程。当代中国的法治理念就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念、观念和思想。在法院廉政文化的推进中,始终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引导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与此同时,还要针对不同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开展批判性、警示性地教育和引导。要充分认识并认真研究法院廉政文化中存在的“反文化”,有针对性地开展批判性教育,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法院廉政文化建设。

    第二,理论指导。物质文化是文化的物化形式,是文化的基础。法院廉政文化中的物质文化是指法院工作所依赖的物质装备、技术手段等要素所表现出的文化,它同样在法院文化中居于基础的地位。法院物质文化的发展,其基础是法院工作实践和法院学科的理论研究,即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开展法院学科理论研究。法院学科的理论包括法院文化理论、审判工作和调研理论、审判管理理论、后勤服务理论、法官成长理论等。加强法院学科理论研究,将法院理论研究的成果应用于法院工作,有助于我们转变审判、执行和管理理念,改变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传统的法院审判和管理模式正在发生巨大改变,而促进法院变革的先导无疑是法院理论研究和法院科技进步。开展法院学科理论研究需要法学院校、科研院所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和社会形势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也需要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

    第三,制度规范。制度一般包含三个层次:一是社会形态或体系意义上的制度;二是社会关系或行为模式意义上的具体制度;三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意义上的制度。制度是文化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物质文化的反映形式,又是精神文化的物化形式。”[5]而法院廉政制度文化则是法院在自身管理和执法活动中所形成并遵守的与法院廉政精神文化相适应的,规范法院和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行为的制度体系和组织机制。法院廉政制度文化以法院物质文化为基础,同时规范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必须高度重视法院廉政制度文化建设,要根据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以法院廉政精神文化为指导,依据法院物质文化的要求,改革现有的法院管理和司法制度,形成结构完善、适应需要、功能合理的现代化制度体系。

    第四,行为养成。行为是人在一定思想支配下的外在活动,是文化的外在显现。人的行为习惯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有精神因素的影响,也有物质、制度因素的影响,还有心理因素的影响。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的行为习惯的形成需要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而行为习惯一旦形成,就会产生心理定势,要改变它也相当困难。因此良好的行为习惯不仅需要良好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的指导和规范,还需要在实践中长期养成。法官的行为主要包括审判行为、公共关系行为、人际交往行为以及个人生活方式等等,其表现形式有行为方式、肢体动作、语言表述。要经常不断地通过理论学习、正面宣传、典型引导、反面教育、检查督促等形式,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改正不良的行为习惯,形成与法院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相适应的良好的行为习惯。使我们的管理科学民主、执法公正文明、待人接物礼貌平和、与人交谈语言得体、个人生活健康高雅。

    第五,环境熏陶。法院文化环境主要是指与法院工作和生活相关的情况和条件,包括建筑环境、空间环境等。环境既是文化的外在象征,又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要重视创造与法院廉洁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相一致的建筑环境、空间环境。就建筑环境而言,其建筑样式、外观色彩、内部布局,要体现司法职业的廉政特点,突出司法的神圣与权威,同时又具有美感。就空间环境而言,无论是物品摆放,还是内外装饰,也要体现法院廉政的特点,给人以廉洁、自律、庄重、和谐之感。置身于这样的环境中,自然会有一种文化感,会促使我们按照环境所透露出的文化内涵规范自己的行为,甚至提升精神境界,这就是所谓环境的熏陶功能。环境的优化,需要精心设计,更需要长期保持。各级法院在工作的同时,绝不能忽略环境的优化,要将优良环境的营造作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教育每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成为良好环境的维护者。

    【注释】

    [1]陈华文:《文化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2]刘守华:《文化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3]李荣善:《文化学引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9页。

    [4]刘守华:《文化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

    [5]衣俊卿:《文化哲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61-62页。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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