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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发放贷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4-04-14 08:47:58


    本网讯(雷志良 郑彪)  4月10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顺昌县旺达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无贷款经营资质,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法院依法认定放贷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9日,被告高允章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3年7月5日,之后再未支付利息也未返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顺昌县旺达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系无贷款经营资质的其他机构类型法人,其进行放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确认为无效。按照《合同法》,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本金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4.88‰支付利息。

    据统计,自2012年6月份起至今,该院受理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他人发放贷款的案件共15件,涉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7个,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都达1.8-3%之间。

    承办法官介绍,在当前民间借贷迅猛发展的势头下,很多人仅仅看到眼前的巨大利益,没有看到风险,为追求高利润盲目放贷,从而导致了许多法律问题。该案中,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扶助农业发展为名,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以谋取高额利息回报,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在这些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案件中,还可以发现他们的放款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有标准的格式化合同、合同编号、审批手续等,一些专业合作社还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先行支付“砍头息”,或合同之外约定违约金、“利滚利”等收取利息的形式,一些债务人也因此陷入了高利贷的泥潭。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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