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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没成受损挟持介绍人 男子被判刑两年半
发布时间:2014-04-16 09:17:59
本网讯(何徽) 浦北一男子经人介绍做生意,因手续问题没成交,遭到损失。其不是经过合法途径要回所受损失,而是上演电视剧情,半路拦截介绍人,并将其挟持到异地,威胁其要回损失。可是,拘禁他人人身自由在法律面前要受到严惩。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建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被告人张建枢经被害人刘一山介绍,承包了浦北县平睦镇六峰村委、茂平村委的部分山林,但后因手续问题,没能承包下来,且张建枢在该过程中损失了部分钱财。张建枢要求刘一山出面把其已支付给村民的承包费用要回,但刘一山拒绝,两人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2013年5月19日上午6时许,刘一山骑摩托车上山喂鸡,当其到达平睦镇六峰村委社垌村往博白县双凤镇良荣村委的村级泥路时,被张建枢及其雇请的两名“帮手”用刀挟持,并将其带上了张建枢停在该村委路边的越野车。后由张建枢开车,将刘一山带到了贵港市。在该过程中,张建枢雇请的两人多次对刘一山进行捆绑、殴打,并使用铁链锁住刘一山手脚。张建枢要求刘一山打电话给其亲属、朋友等人筹款人民币90万元以赔偿张建枢在山林承包中的损失。直至5月24日12时45分左右,刘一山在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万垌村趁张建枢等人不备时,趁机在三菱牌越野车上逃出并报案。被告人张建枢限制刘一山人身自由时间达5天零6小时。 2013年6月12日,被告人张建枢在博白县博白镇振兴东路邮政储蓄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枢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建枢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枢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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