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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塌方受损 房主诉开发人证据不足被驳
发布时间:2014-01-14 09:13:24


    本网讯(符慧宁 龙林华)  邻居开发土地,与人合作建房,因连日大雨引发泥土塌方,导致受害人家房屋受损,受害人起诉开发人至法院。2014年1月13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因举证不能被法院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2010年7月,被告刘科与张纪、朱博签定土地建房投资协议。约定:由刘科提供承包的集体土地约250m2给张纪、朱博投资开发建房,房屋建成后,刘科无偿获得清水房两层和一楼门面两间,其余四层和四间门面归张纪、朱博所有。三被告开发的土地紧邻原告申军仁家。 同年9月,被告张纪、朱博进场施工。

    2011年5月中旬,三被告挖好屋场后,突遇连日大雨,三被告的屋场发生塌方滑坡,大量塌方的泥土、滚石砸中了原告的房屋,造成原告的房屋严重损坏,墙体开裂。事故发生后,龙胜县土地局、城建局、安监局等部门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并向原告申军仁家下发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为避免危险发生,原告及家人只好在县城租房居住。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曾试图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原、被告之间的赔偿纠纷,但被告朱博在赔偿原告10000元后拒绝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其他被告则不闻不问。

    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护墙损失、原告一家六口人住宾馆的费用、租房居住的费用、受损房屋预期租金、因租房花费的水电费、自来水管道维修费、摩托车损失、木材及家具损失等共计706988元,并由三被告对上述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根据案情依法向原告释明了对于原告的房屋是否属危房,以及原告房屋、护墙所受损失的大小需经有关机构鉴定、评估的问题,但原告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提出鉴定、评估申请。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申军仁的房屋和房屋护墙虽有损害的事实,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大小。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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