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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房款未过户 卖方被判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发布时间:2014-04-16 13:12:09


    本网讯(周军 姚立剑)  房屋买卖后还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买方将原房主起诉至法院,请求卖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令被告张军、孙莉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童小军、张琴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2003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坐落在弋阳县弋江镇望江北路56—1号砖墙瓦屋面楼房从2003年6月1日起以80000元的现价卖给原告居住营业,包括日后房屋维修拆旧建新或变卖等所有的产权归原告二人所有。被告张军的父、母亲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双方口头约定房屋的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于2003年5月12日和2008年6月12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60000元及20000元购房款,两被告于2008年6月12日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

    两被告于2003年5月底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但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5月12日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80000元,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虽然双方在《买卖房屋协议书》中未对房屋过户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规定,被告作为房屋的出卖方负有协助原告进行房屋过户的法定义务。只有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登记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作为出卖方才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童小军、张琴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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