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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登记 买家诉房屋所有权被驳
发布时间:2014-03-31 10:46:44


    本网讯(赵全能)  房屋的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本是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并不意味着合同签订完毕取得房屋控制即取得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动产自交付时取得,不动产则须经登记才能取得。日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毛玉江诉被告温普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7月10日,原告毛玉江与被告文普玉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自建楼房第一层东侧面积为98平方米的一套住房,总价款170000元,原告于同日交给被告35000元现金。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反悔,否则扣罚违约方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7月20日,被告文普玉即把房子交给了毛玉江,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同年8月,被告文普玉把卖给原告的住房又被卖给了李欢,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李欢要求原告搬离该房屋时产生争议,三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后,原告毛玉江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法有效。但是房屋为不动产,在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原告并没有取得所有权,被告把已经卖给原告的房屋又转卖给李欢,取被告与李欢已经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故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应为李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文普玉把已经卖给原告的房屋进行第二次再卖,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原告可以诉请被告返还购房款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不可以主张该房屋为自己所有。虽然他已实际取得该房屋的控制,但未经登记即视为没有取得所有权,与李欢相比,后者已经经过登记取得所有权了,按照物权法之规定,李欢才是法律上的合法所有人。

    在此,笔者建议,房屋买卖并非儿戏,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双方应该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应及时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及时交付房屋并辅助买受人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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