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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房多卖”被判赔偿买主房款与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4-03-18 10:28:18


    本网讯(赵全能)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是为了达成交易目的,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本应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如果出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又擅自卖给他人,退还购房款外,还得支付违约金。日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马虎诉被告李阳义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阳义返还原告购房款3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4000元。

    2012年4月,原告马虎与被告李阳义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自建楼房第一层东侧面积为123平方米的一套住房,总价款70000元,原告于同日交给被告35000元现金。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反悔,否则扣罚违约方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同年5月,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卖给原告的住房又被卖给了别人。原告便找被告讨要购房款35000元,并要求被告支违约金22000元,原告找被告多次交涉未果后便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把已经卖给原告的房屋又转卖给他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房款35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即14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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