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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黄建平 余建岗 发布时间:2014-04-03 15:31:36
执行难一直是严重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则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中之难”。如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已成为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将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中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谈谈自己的见解,以供商榷。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中的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关于处理损害赔偿之债的诉讼活动,尽管依附于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但它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则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在实体法上是民法,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就其性质而言,是民事债权债务的强制履行。实践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杀人、抢劫、伤害、交通肇事等类型犯罪中,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一)被执行主体大多为低收入群体,经济状况差,以流动人口居多。被执行人一般学历较低,无稳定职业,无固定经济来源,靠做临时性工作为生,经济状况普遍较差,且被执行主体多为流动性犯罪。 (二)案件执结率低,执行时间跨度大,债权完全满足率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被执行主体经济状况差,被执行人在一定刑期内无收入来源,没有履行能力等原因,导致案件执行难度大,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相比,债权实际兑现率和结案率低,中止执行情况普遍,执行时间跨度大。 (三)案件当事人之间对立心理强烈,信访量较其他案件多,且易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而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往往受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观念影响,认为既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立心强烈,二者矛盾往往难以调和。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就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而言,其被执行对象为犯罪分子,而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因家庭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而被判处刑罚后大多都在服刑,其实际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受害者不但身体遭受伤害,且在经济上也造成巨大损失,精神上也遭受打击,作为他们要求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是情由可然的。这样的案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会在第一时间赶往被执行人的家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但往往执行法官面对的是一个个家徒四壁的家庭,一双双无辜的目光,因为一个罪犯在犯罪之后不光伤害了被害者的家庭,同时也对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有的犯罪份子是其家庭主要收入的来源者在其犯罪服刑后,其家庭因失去生活来源陷入困境,生存都成问题,更谈不上巨额赔偿金额的履行,所以往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实际上很难执行到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一般对立情绪非常大,受害方因犯罪分子给自己身心都造成了无比伤害,其得到赔偿是理所应当的,而往往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在旧社会“打了不罚、罚了不法”旧思想的影响下,认为我既然已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立心强烈,二者矛盾难以调和。而且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时,其执行目的中常常夹杂着“报复”心理,一旦人民法院未按照其要求达到目的,或法院按正常法律程序不能执行或不能完成执行到财产时,申请人就不会理智接受,会向法院提出一些过分要求,比如要求法院再多判他几年,这个执行款我就不要了等等。有的申请人,因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认为法院对自己要求的赔偿数额判决过低,有的认为对被执行人的刑期判得过短,法院没有公正判决,如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款又得不到保障,那么他们就会把对判决不满的情绪向执行部门发泄,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向法院施压,那么大量的涉诉上访案件就会应运而生,信访量也相对于其他民事执行案件要多得多了。 (三)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依法可终结执行,也可中止执行。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往往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强烈;第二,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了损失,这种损失一般包括医疗费、抚养费、抚育费,这些款项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申请人对执行款要求迫切,如不考虑社会救济保障系统不健全的国情,一味机械地履行法律手续终结执行,势必会导致申请人生产生活陷入困境,而影响社会稳定;第三,一般的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赔偿,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仍不能满足债权,这种民事经济活动中的风险理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当事人心里上一般也能接受这个结果。 所以,在实践中,执行终结或中止,一般要征求申请人的意见,要做很多说服工作,对有些态度反应激烈的当事人,本应可以终结的案件,也只能中止。有些可以合法中止的案件,当事人不理解,也不会轻易中止,这样就会造成大量案件成为积案,虽然有些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考虑到申请人实际困难,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想尽很多办法,迫使被执行人或其亲属履行义务,有时甚至打法律的“擦外球”,在个别案件中,有时执行人员自掏腰包,帮助申请人,但这从根本上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如果长期得不到实现,他们就会产生报复的心理,认为别人伤害了我还造成了我的身心的损害,国家司法机关也不能依法保障,就会以牙还牙,造成社会的极端不稳定,从而与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中心目的背道而驰。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是不是就是一只拦路虎,是不可制服,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使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的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主要症结在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及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措施有限。根据目前的国情结合实际,在执行这类案件时考虑到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光讲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因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执行观,其次要依靠政府,建立健全对弱势群体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加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树立司法权威。 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的普遍现象。这类案件从法理上讲应该无执行难度,关键是法院强行终结或长期中止,申请人能否接受,申请人能否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程序。因此,需要我们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帮助民众树立起理性的法治理念,使其能正确认识和理解法院的功能定位。就法院而言,首先要增加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公正性,树立司法权威。如对于一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的案件,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执行人员可带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实地去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执行程序的公正透明,有利于增强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树立司法在民众中的权威。反过来又有利于促进民众对上述执行程序结果的接受,从而提高执行效率,缓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问题。 (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刑民分立。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另行诉讼,有利于减少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量,从而从源头上缓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压力。在当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需交纳诉讼费,提起的程序也较为简易,这实质上鼓励了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某些案件中,法院虽然判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当事人无履行能力,判决无法执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没有得到真正保护,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所以,将附带民事诉讼独立出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将是否提起民事诉讼以及进行民事诉讼有无意义交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和权衡,这一方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当事人考虑诉讼成本,理性诉讼。另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交纳诉讼费,这样可促使当事人在选择是否提起诉讼上会更加慎重,在一定程度上可将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排除在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之外,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加强保全措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我国在法律上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要么等刑事部分解决后再立案另行审理,要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处理。公安、检察机关无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为民事赔偿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按刑诉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起诉,至少要三个月的时间,对于那些有赔偿能力而不愿赔偿损失的被告人或其亲属而言,有足够的时间将财产转移、隐匿,以规避法律制裁。因此有必要改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此申请可不要求提供担保,且诉前保全后提起诉讼的时间,可不受民诉法规定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的限制。 第三,强化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执行的制约方式。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对于经查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告人,不得适用假释或限制减刑幅度,促其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第四,强化侦查机关扣押财产的职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较少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但附带民事案件与一般案件不同,其依附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家属难以查找被告人的财产线索,而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有能力查明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应对查到的被告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地予以扣押和冻结。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很大程度上在于被执行人大都为低收入群体,缺少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然难以完全执行到位。如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告人赔偿不能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予以适当国家补偿,能从根本上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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