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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一眼擦出“火花”酿命案 被告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15 10:34:07


    本网讯(唐海奎)  营山县两名血气方刚的男子,因为偶然盯了一眼擦出“火花”,在大街上大打出手,致一人命丧黄泉,一人身陷囹圄。日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志林有期徒刑六年。

    黄志林是营山县骆市镇人,今年40岁。2013年9月21日凌晨,黄志林在营山县“宝珍花园”后街一夜啤酒摊与朋友吃夜宵,被害人曾某与其朋友路过,向夜啤酒摊扔了一杂物,黄志林便盯了曾某一眼,于是曾某上前用握着手机的右手击打黄志林的头部,在被朋友拉开后,又冲上前去再次击打黄志林的鼻梁,导致其头和鼻流血,期间黄志林没有还手。曾某殴打黄志林后,被朋友劝离了夜啤酒摊。黄志林见曾某无缘无故打了自己便扬长而去,于是拿着空啤酒瓶上前找到曾某理论,两人在天长街上再次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黄志林用啤酒瓶子砸在曾某头部,致使该啤酒瓶破碎,又用该碎瓶朝曾某乱舞,致使曾某颈部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曾某之死系他人用锐器捅刺颈部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亡。

    案发后,黄志林一度潜逃,后于2013年9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9日,黄志林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谅解。2014年1月14日,检察机关向营山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林在被害人侵犯其权利离开之后,未冷静依法处置,使用啤酒瓶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黄志林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无故殴打被告人,并致其头、鼻等多处受伤,对本案犯罪发生具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同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服判息诉,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人黄志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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