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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纠集人为妻“报仇”打伤人赔40万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4-14 10:01:23


    本网讯(聂国华 周丹)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明燕、沈建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2013年9月26日11时左右,被告人徐明燕因其妻子被打之事,纠集被告人沈建华和陈佳伟(另案处理)、许求飞(另案处理)等人要找被害人黄某水理论。陈佳伟开车至本市昌南大道与高新南大道交叉路口将被害人黄某的车拦停,并与黄某发生冲突。随后赶到的被告人徐明燕持铁锹把将黄某打伤,许求飞则开车将黄某和其姐夫蔡某撞晕在地,黄某水被徐明燕、沈建华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左额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及枕骨骨折,左额部及右颞枕部硬膜下血肿量约30ML,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乙级。被害人黄某水左手第四掌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大转子撕脱性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乙级。被害人蔡张立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徐明燕、沈建华接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徐明燕、沈建华与被害人黄某、黄某水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明燕、沈建华赔偿黄某、黄某水因本案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黄某、黄某水对徐明燕、沈建华表示谅解。被害人蔡某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徐明燕、沈建华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徐明燕、沈建华同他人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法院遂依法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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