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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借车牌出事故致人伤被判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4-04-10 11:05:31


    本网讯(曾祥同)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4月8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何亮赔偿原告张建军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110元,被告陈云飞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何亮驾驶套牌的赣FC3868号小轿车在广昌县甘竹镇答田路段时,因天下暴雨,视线不好,被告何亮开车又快,不料与同向驶来的原告张建军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何亮将原告紧急送往广昌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双侧额叶多发性脑挫裂伤,原告住院20天。嗣后,广昌县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告何亮因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赣FC3868号车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系被告陈云飞,事发前,被告陈云飞对套牌事宜知情且向被告何亮收取套牌费。原告出院后,找各被告索要赔偿费用,各被告均躲闪。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何亮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何亮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赣FC3868车牌登记所有人陈云飞,明知何亮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小车在公路上行驶,陈云飞的行为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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