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邵鑫) 刚二十出头的小伙李兴对,整天不务正业就想不劳而获,才因盗窃罪刑满释放又乘他人不注意两次盗窃。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兴对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兴对2013年3月的一天下午,在鲁甸县桃源镇水库管理所门前见一辆电动自行车没有人看管,于是趁着无人就将车骑走。后经鉴定,该车价值3200元。2013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兴对又将一辆停放在火德红镇火德红村街子社摩托车修理门市前的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兴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兴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盗窃的摩托车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主动供述其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与公安机关掌握的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属同种罪,依法认定为坦白。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李兴对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