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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系列技术开锁入户盗窃案开审 四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15 09:05:12


    本网讯(聂国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系列技术开锁入户盗窃案件,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利、梁祖帅、梁国俊、梁正勇六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初以来,南昌市发生大量技术开锁入户盗窃案件,犯罪分子开锁手段之娴熟,作案范围之广,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

    2013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周利来到本市青山湖区桃胜村农民公寓,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熊某家中,窃得人民币3000元、黄金项链两根、黄金戒指三枚、黄金耳环两对、黄金手链一根、白金耳环一对。

    2013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周利、梁国俊与安小伟(外号安日本)、汪涛(后二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胜村,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熊某根家中,窃得人民币1.8万元、黄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855元)、黄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1112元)、黄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6818元)、黄金手链一根(价值人民币5183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282元)、黄金路路通3粒(价值人民币1112元)等黄金首饰。之后将黄金首饰销赃给夏某(已判刑),得赃款人民币21000元。

    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周利来到本市青山湖区塘山镇星光农民公寓,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熊某卿家中,窃得白金戒指一枚、黄金戒指四枚、黄金项链两根、白金项链四根、黄金手镯两个。

    2013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梁祖帅来到本市青春家园小区,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窃得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735元)。

    2013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周利、梁祖帅、梁正勇来到本市青山湖区青春家园小区,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章某家中,窃得黑色佳能牌数码单反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268元)、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26元)。

    2013年3月19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周利、梁祖帅、梁正勇来到本市青山湖区青春家园小区,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曹某家中,窃得黄金项链一条。

    2013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利来到本市青山湖区世纪风情三期24栋1单元501室,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正球家中,窃得人民币1万余元、白金项链一根等财物。

    2013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周利、梁祖帅、梁国俊来到本市高新大道某酒楼,窃得人民币5.01万元。

    2013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利来到本市青山湖区某传味酒店,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步话机两台。

    2013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周利来到本市青山湖区高新小区9栋10单元301室,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闵某家中,窃得人民币6700元、女式钻戒两枚、黄金项链一条等首饰。

    2013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周利来到本市辛家庵公交宿舍,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尹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玉手镯一个。

    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周利来到本市东湖区青山南路臣港大楼,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袁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2万元、三星笔记本一台、芙蓉王香烟两条。

    2013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梁国俊、梁正勇、梁旭飞(另案处理)来到江西省永修县建昌花园,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得人民币4700元、山寨苹果手机一部、艾德加牌移动电源一部(价值人民币145元)。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周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6日,被告人梁祖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归案后揭发帅爱强、梁国兵(均已判刑)等人盗窃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5月15日,被告人梁国俊、梁正勇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利、梁祖帅、梁国俊、梁正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周利参与作案十一次(其中入户盗窃九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24256元;梁祖帅参与作案四次(其中入户盗窃三次),共计价值人民币57929元;梁国俊参与作案三次(其中入户盗窃二次),共计价值人民币90307元,均属数额巨大;梁正勇入户盗窃三次,价值人民币8939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祖帅揭发帅爱强、梁旭飞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祖帅、梁国俊、梁正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同时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梁祖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梁国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梁正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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