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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入户盗窃被发现砸伤房主获刑4年罚两千
发布时间:2014-03-11 14:34:16
本网讯(谭燕 徐光明 覃道敏) 小伙入室窃取财物,不料被业主发现,为了脱身,情急之下将业主砸伤,偷盗由此变为抢劫。3月7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民平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蒋民平知道邻近石门县蒙泉镇村民施某在家一楼开有小百货超市,认为做生意的人都有钱,于是起意盗窃此家。2013年6月上旬一天,以换零钱的名义到此家“踩点”。2013年6月12日深夜12点左右,被告人蒋民平到施某家实施盗窃。蒋民平趁夜深人静,从施某屋后院墙边的杉树爬上二楼,沿下水管再爬上屋顶天沟后进入施家三楼,准备下到二楼及一楼去卧室和超市盗窃时,被在二楼卧室的施某的女儿施某某察觉,施某某随即给一楼的施某打电话,告知三楼有脚步声,家中可能来了窃贼。施某即上楼查看,正准备下楼的蒋民平发现有人持手电上来,即往三楼的屋角杂物处退缩躲避。施某发现了躲在屋角处的蒋民平后即喊抓强盗,并朝蒋民平逼近,蒋民平欲逃跑,施某不让,将蒋民平堵在三楼屋内。 为了脱身,蒋民平抓起屋内的一个瓷碗砸向逼近的施某,将施某砸伤,但施某没有退缩,继续逼近蒋民平欲将其抓住,蒋民平拼命抗拒,连续从地上抓起瓷碗、玻璃杯等砸向施某,施某扑上去与蒋民平扭在一起,与此同时施某某打电话喊来了邻居严某等人,协助施某共同制服了蒋民平,并于凌晨1时左右报警,公安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蒋民平抓获归案,施某的左腿及面部多处被蒋民平砸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蒋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即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因蒋民平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抢劫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系入户抢劫(未遂),该院决定对被告人蒋民平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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