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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假币被骗20万后盗卖工地机械被重罚
发布时间:2014-03-05 15:20:09


    本网讯(徐双桂 罗姗姗)  一男子梦想发财,花费20万元购买百万假人民币,买到的竟是一箱白纸或一面印有“快餐推销”字样的废纸。一个月后,男子又再次找到“挣钱”的法子,将建筑工地上的打桩机及钻头(别人所有)卖给废旧钢材公司,所得赃款用于挥霍。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发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000元;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20000元。

    2012年12月初,被告人谢发旺经朋友介绍认识左七香(另案处理),商议按一比四的比例以25万元人民币从左七香及其“二哥”(身份不详)处购买100万元台湾版假人民币。后因被告人资金不足,便商议以20万元人民币购买100万元台湾版假人民币。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携带20万元人民币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巴厘岛咖啡厅某包厢,与左七香及其“二哥”进行交易,在携带购买来的“台湾版假人民币”离开后,发现其所购买的是白纸或一面印有“快餐推销”字样的废纸,遂报案。2013年8月13日,被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年1月28日,被告谎称停放在芦洲桥头欧式风情工地的两台打桩机及七个钻头(实际属别人所有)为其所有,并将该打桩机及钻头以2000元/吨的价格卖于废旧钢材批发有限公司,所得赃款44000元供其挥霍。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1255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并得到失主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发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提出盗窃财物鉴定价值过高,其辩护人认为鉴定价值为171255元证据不足,经查,物价部门依据失主提供的被盗物品规格型号及购买价格等依据依法作出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辩称其觉得左七香给他的钱是真币才会购买,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在被告人购买假币前左七香已告知和他交易的是假币,被告人明知是假币而购买,其行为已符合购买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的当庭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取得失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

    在购买假币罪中,被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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