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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伙同他人驾渔船偷钢材被判刑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04-14 14:01:47
本网讯(王海波) 2014年4月2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红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08年9月22日晚,被告人朱红弟伙同同案人郭国华、徐国花、杨邓花(均已判刑)、郭朝正、郭朝国、郭旺青(四人均另案处理)七人经事先商量,准备在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枢纽西环线工程项目经理部所属的轮渡船上盗窃钢材。次日凌晨1时许,上述七人分乘三艘渔船窜至赣江南昌县东新乡河道(赣江特大铁路桥)中间江面上,将渔船靠在中铁项目部轮渡边,由郭国华与郭朝正、郭朝国、郭旺青四人从渔船登上轮渡船,将轮渡船上价值人民币21560元的槽钢搬至渔船上。 搬运时,被看守轮渡的被害人邹耀辉发现,郭国华与郭旺青等四人便采取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邹耀辉交出手机电话卡,并要求被害人邹耀辉不得离开轮渡船舱,防止被害人报警。同时,被告人朱红弟与徐国花、杨邓花则分别掌控三艘渔船,以便郭国华、郭朝正、郭朝国、郭旺青四人搬运槽钢。郭国华、郭朝正、郭朝国、郭旺青四人依次将槽钢装在被告人朱红弟及杨邓花、徐国花所掌控的渔船上后,由被告人朱红弟与杨邓花、徐国花三人分别驾船先后逃离现场。郭国华与郭旺青等四人则乘徐国花所驾驶的渔船离开现场。 事后,郭国华等人将所得的槽钢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全部销赃给开废品收购店的陶毛毛(另案处理)。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朱红弟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红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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