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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厂工人起贪念盗窃工厂铜块未遂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4-04-14 14:58:04


    本网讯(毛伟)  因一时贪念,竟然将工厂的财产据为已有。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习春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习春利用在铅山县金汇铜业公司脱硫烟道工作便利,先后多次窃取该铜业公司堆放在厂区脱硫烟道的铜块,共计十二块,并将铜块藏匿在脱硫烟道墙角下。2013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习春将其中三块铜块携带出金汇公司门口时,被保安发现。

    经鉴定,被告人窃取的铜块价值人民币4,19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习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实施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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