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多次盗窃农户牲畜 八名窃贼作案29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4-10 11:31:42


    本网讯(郭疆卫)  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专门以农户饲养的牲畜为偷盗对象的盗窃案,八名窃贼在奇台、木垒两地交叉结伙作案29起,盗窃牲畜价值近8.6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到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分别被处以5000元~1500元不等的罚金。

    庭审中法院查明,2012年3月10日至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阿卜杜巴日•如则、库尔班•排祖拉、阿合买提、沙塔尔•吐尔地、伊力哈木•亚森、陈守文、鲁提普拉•阿卜杜拉、拜合提•亚库普八名被告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结伙流窜于奇台县及木垒县的8个乡镇,13个村庄,采用宰杀、牵拉等手段实施偷盗,共窃得18只羊、6匹马、3头驴和2头牛,有29户农户受害。除此之外,阿卜杜巴日•如则等八人还偷盗了摩托车、金项链、汽车轮胎等财物,涉案价值47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卜杜巴日•如则、库尔班•排祖拉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八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根据八人参与盗窃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认罪态度以及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况,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农村,大多数农户将自家散养的牲畜拴在田边或房屋周边而不看管,夜间往往将牲畜圈养在缺少必要防盗措施的圈舍里,这就为盗贼盗窃农户家中的牲畜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法官特别提醒,散养牲畜的农户要引以为戒,提高自己的防盗意识,修建安全的牲畜圈舍,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