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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下班路上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邱家亮   发布时间:2014-04-14 14:22:06


    【案情】

    2014年4月4日下午,润格公司的员工周小雨因家中突然有事,在没有向领导请假的情况下提前下班回家。然而,周小雨在回家的途中被车辆撞伤,经医院诊断,右脚骨折。事故经过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车辆车主王小虎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伤势恢复后,周小雨要求润格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润格公司认为周下雨提前下班,违反了公司工作纪律,且提前下班回家处理私事与工作无关,不能按工伤标准予以认定。

    【分歧】

    对于周小雨的伤情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小雨的伤情不构成工伤。因为周下雨提前下班,违反了公司工作纪律,且提前下班回家处理私事与工作无关,不能按工伤标准予以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小雨的伤情构成工伤。因为周小雨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给予其相应的违纪处理,但违反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构成要件为一是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职工必须有受到人身损害事实;三是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述条款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而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将是本案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合理时间一般理解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但在实践中,每个员工上下班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因工作性质和自身生活习惯,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本案中周小雨因家中突然有事,就提前下班属于特殊情况,应认定是在“合理时间”内。

    另外,提前下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工作纪律擅自脱岗提前下班;二是通过请假获得同意的提前下班。对于违纪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给予职工相应的违纪处理,但违反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职工擅自离岗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在途中的潜在危险,意外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并没有因此而削弱。

    综上,周小雨的伤情构成工伤,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给予其相应的违纪处理,但违反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认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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