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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出狱后不思悔改专偷拖拉机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4-04-11 14:15:33


    本网讯(毛亚丙)  一前科男子出狱后不知悔改,专偷停在路边的拖拉机。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毛金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3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毛金旺窜到麦岭镇麦岭街,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子曰酒楼”旁的一台桂花牌拖拉机盗走,折合人民币6512元。之后,被告人毛金旺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

    2013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毛金旺窜到麦岭镇卫生院,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卫生院内的“金飞鱼牌”拖拉机用摇把发动并盗走,折合人民币758元。后被告人毛金旺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

    2013年9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毛金旺窜到麦岭镇麦岭街戏台,趁拖拉机车主义某某离开之机,遂到五金店购买了一只摇把,将被害人义某某停放在戏台附近的“常富牌”拖拉机发动并盗走,折合人民币8036元。后被告人毛金旺以399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毛金旺被公安机关抓获。

    1989年11月25日,被告人毛金旺因犯盗窃罪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金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毛金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金旺流窜作案多次盗窃,所盗物品为农民的生产资料,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金旺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金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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