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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不悔改缓刑期再行骗被判入狱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04-11 09:10:52


    本网讯(蒋德春 韩伟怡)  2014年2月17日,一起于缓刑期再犯诈骗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该案被告人熊正民被依法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熊正民以帮助黄某甲收购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国有某农场糖厂处理的废旧钢铁、介绍该厂二级泵房循环池的建筑工程给黄某承包为幌子,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等地,分四次骗取黄某甲现金共10500元,骗取黄某海的侄子黄某乙现金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熊正民曾因犯诈骗罪,2010年6月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正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明忠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熊明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二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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