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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执行案件“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必要性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4-09 15:13:59


    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工作中的难点。找人查财产,是执行工作的首要环节,人民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是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重要的司法手段和措施,对于有些案件从某种程度上说执行人员能否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执结。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呈现出新的特点,这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新的困难,执行人员费时费力地在银行进行地毯式搜索。这是因为,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东躲西藏,远走他乡,一时查无下落;有的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财产,分散隐藏存款,甚至设立地下账户、体外循环,逃避执行。面对困难,各地法院创新理念,转变方式,积极探索执行查控方式的改革。尤其是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高科技设备的运用,法院注重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通过构建信息化网络来破解执行难。“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笔者撰写本文旨在通过在执行实践中“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在案件执行中的必要性,与各位同仁共研,以期共同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

    一、当前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难的原因

    当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难存在有以下特点:

    (一)开立帐户众多。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众多,银行之间竞争激烈。商业银行的开户手续非常简单,帐户维护基本不需要费用,导致被执行人往往在多家商业银行开有帐户,有储蓄卡、信用卡等等,并且种类繁多。即使在同一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的网点也开设了较多不同的账户。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曾经查到某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有十多个活期和定期帐户。

    (二)资金转移迅速。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有逃避执行的可能,目前信用卡和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储户办理取款转帐变得十分的迅捷。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网上银行的出现,被执行人如得知执行的风声就可以轻松办妥资金的转帐。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准备冻结或扣划时就发生了存款在短时间被转移的现象。

    (三)没有统一的地区性账户开户查询机构。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有很多,一个地区的商业银行不下有十来个,而被执行人往往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帐户,对被执行人在同一地区不同金融机构的开户又没有统一的查询机构,这样造成不同的金融机构不能相互查询,相同的金融机构在不同的区域不能相互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就需要各个银行逐一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及存款情况。由于被执行人存款的隐蔽性,申请执行人一般很难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存款线索时,要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就好比是大海捞针。

    (四)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划拨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实现跨营业网点的查询,但是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只能到开户的营业场所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因此,人民法院如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人员往往需要驱车到其开户行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开户行与查询到存款的银行即使在同一城区,驱车过去也少则几分钟多则需要几十分钟。由于当前转移资金迅速的特点,这几分钟之内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就有可能被转移,并且实践中被转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里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暗中通知被执行人的可能性。如果查到被执行人在地区以外的存款,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将更加困难,这里不仅成本过高且具有高风险性。

    (五)不能办理逐月工资发放的部分冻结手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在人民法院执行中比较常见。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需要给被执行人留有每月300元左右的最底生活保障,每月需要冻结被执行人帐户中的部分工资存款。但是按照现时的执法环境,银行的系统只有冻结帐户与冻结存款总额若干的操作,没有每月冻结若干元存款的操作,多数银行以系统缺乏相应的程序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每月冻结若干存款的裁定。

    (六)银行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抵触心理。当前各商业银行往往将开户数量与存款数量作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一个考核指标,银行工作人员开户越多、吸收的银行存款数量越大那么其奖金也越多。因此,人民法院查询、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利益相冲突,这样就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抵触心理和不协助状态。

    (七)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只按照被执行人十五身份证号码查询往往会出现漏查情况的出现。

    (八)在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在执行实践中某些金融机构往往只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活期存款账户,以逃避存款的查询和冻结。

    (九)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应加以冻结,从而使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而不能流出。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上虽然在被查询时刻没有或仅有少量资金,但存在该账户以后会有大量资金流通的现象。

    (十)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不应只看余款,还应查询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特别是对具有转移资金嫌疑的账户可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电脑中打印出交易明细。在执行实践中,通过观察资金流量可以清楚地看出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通过观察资金流向也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查询该账户时是否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十一)执行人员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完毕以后,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注明是否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开设其他账户。在执行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往往从本单位利益以及与被执行人业务利益考虑,抵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因此,有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常常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没有资金的账户或仅有少量资金的账户。如果不要求其注明,事后若执行人员通过其他手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有其他账户并存有资金时,金融机构往往会借此推脱或逃避责任。

    (十二)关于执行人员的证件规定过于苛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联合发出的法发〔2000〕21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存款,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在实践中,银行经办人员均要核实两名执法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但法院系统对办此两证控制严格,持有两证的人员有限,导致两证齐全的人员因事无法前往,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却因证件不全无法成行,客观上制约了查询、冻结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必要性

    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对这一机制进行总结和推广。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同年9月2日起施行,为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改变了人难找、财产难查的状况。浙江、上海、江苏等地法院在查控系统投入运行使用后,案件的执结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均有提升,案件平均执行时间和查控成本明显下降。原来需要由多人多辆车完成的查控工作仅需3人即可完成。实践证明,法院与各相关协助部门进行‘点对点’的网络链接、信息共享,实现找人查物的信息化,是我国目前执行难情况下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必由之路。

    “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法院与金融机构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功能,如应当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等。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履行的程序。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相关公务证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等。对金融机构提出异议时的处理规定。金融机构认为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受到相应责任追究。规定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

    该《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行为的合法性,大量节省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上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执行效率,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欠债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彰显了司法权威,促进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其中包括网络“点对点”执行查、控、划系统,该系统的签约单位包括公安、检察、房管、金融、电信等。通过“查、控、划”系统,被执行人只要使用身份证、手机,便可快速定位查找到所处位置;被执行人只要在银行有开户记录,便可立即查询到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只要有房产、车辆登记,鼠标一动便能做到一目了然。拓展了执行信息来源的空间,做到了广覆盖、快处理、高价值。系统支持查询的对象为自然人的银行账户,并拓展到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互联网金融理财账户等。联动机制下,信息资源的共享打破了行业壁垒,通过多领域合作,实现解决执行难质的飞跃。为此必须规范基础管理、授权管理、运行管理、执行工作证和公务证等一系列操作。法院网络管理员身兼技术、沟通、辅助、管理、服务等多种角色,素质能力要求十分“苛刻”。为此,应当加强这方面人员的队伍建设,使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与系统运行的要求相适应。

    为此,在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过程中人民法院和相关机构应该先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人民银行应对银行账户开设进行监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在当地人民银行可以集中进行查询。各地人民银行应当建立网络与各个商业银行互通,在人民银行的系统中能统一地查询各个商业银行的存款开户情况,这样既方便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执行,也有助于信用体制的建立。笔者觉得应该建立人民法院在当地人民银行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就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地区各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款情况,大大地提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效率。

    (二)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实现跨营业网点办理冻结、扣划手续。打击逃避债务行为,创建和谐社会,各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主动的投入,积极配合法院打击“老赖”,负起社会责任。特别是大型国有的商业银行更加要在建设和谐社会、打击逃避债务的“老赖”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地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依据现时的科技条件,各商业银行应通过改进银行的程序,可以实现“点对点”网络跨营业网点冻结与扣划。

    (三)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商业银行共同探讨打击“老赖行为”,促使商业银行不对人民法院的查询、冻结、扣划设置技术壁垒。各商业银行也应当提高自己服务社会的水平、树立服务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形成大局意识。商业银行升级系统时应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增设相应的操作程序。避免因为银行电脑的操作系统缺乏相应的程序而使得人民法院的裁定很难得到执行,增加办案成本。

    (四)解决冻结期限过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实践中,由于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续冻期限只有三个月,每次冻结期限届满完成前,审判人员都要亲自至协助银行处办理续冻结手续,而一个案子并非一审六个月加二审三个月的理想期限就能审结,因评估、鉴定、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等问题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的客观现实存在,一个案件要续冻数次的情况经常出现。笔者觉得不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这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既然裁定的效力期限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作为落实裁定的具体措施的效力亦相应地与之同步。建议修改司法解释,冻结通知书不需明确具体期限,只要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执行,该措施即在有效执行期间内,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司法实务操作中,即未经法院电子送达解冻文书,已被冻结的账户就仍处于冻结状态,银行不得自行解冻。这样规定和操作,一方面保持了“点对点”网络执行查询、冻结裁定和措施的效力期间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也可解决因多次续冻而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应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法院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后,必须办理解冻手续,以避免冻结无期化的不良现象。

    (五)改进续冻方式。对于协助银行在外地的,除第一次冻结要求办案法院工作人员到银行办理手续外,可规定采取“点对点”网络执行方式,向协助银行所在地法院电子寄交委托函及有关续冻的通知书,续冻即算完成,银行应于收件后及时办理续冻手续,只有这样可节省时间、人力和经费,降低诉讼成本。

    (六)逐步建立人民法院执行信息与金融机构网络连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既能保护公民、法人账户信息安全,又不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前提下,笔者建议建立省级法院与省级人民银行执行信息网络对接平台。在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应当进一步简化账户查询的审批手续,由中级法院集中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最高院和人民银行联合通知(法发2010--27号)应当取消或修改。

    (七)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法院执法证件“点对点”核对系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建立全国法院执行人员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与金融机构联网,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系统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时只需输入证件编号和口令即能操作。这样,既极大的方便了执法机关办案需要,也有利于维护银行窗口形象。同时也更有利于法院迅速定纷止争,节约司法成本。

    (八)加强对网上银行的控制。目前法院对网上银行的控制属立法空白,导致在发现被执行人确有银行存款,但在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时,被执行人的存款会被突然转走。这种现象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为对此无国家立法限制、又无证据证明,使法院的执行人员显得非常无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账户资金被突然转移问题,银行的解释是网银业务随时随地可能发生,他们对网银业务无法控制,这也是客观事实,为此而处罚银行显得证据不足,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应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并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在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同时,赋予法院对网上银行的控制权,充分发挥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有效功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结语

    综上所述, 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执行机制的建立,使执行难问题得以有效缓解,执行网络司法“查、控、划”系统这条“绿色捷径”终将越走越宽,将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受益于该项系统的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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