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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同学出气致人重伤 两未成年人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02 16:14:18
本网讯(万玮) 同学间互相帮助本应赞许,但“帮助”的结果是伤害他人,违反法律则不应该。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6月1日晚上21时许,张某和郑某接到同学庞某的电话,称其在网吧上网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吵,并遭到陈某殴打,要找人过来帮忙。于是张某和郑某赶过去帮忙,郑某先对陈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张某随后赶到手持砍刀对陈某连砍数刀。后听说有人报警,大家便散了。经鉴定,陈某伤情为重伤甲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郑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两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有明显过错,故对两被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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