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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敌利益诱惑贩卖毒品 三人领刑入牢
发布时间:2014-04-04 15:25:36
本网讯(程君 陈国明) 在毒品的巨额利益的诱惑下,三人不惜铤而走险贩毒,最终踏上了不归路。4月1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谢霜有期徒刑七年,陈某诚(未成年化名)有期徒刑五年,涂正飞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3年7月5日,陈某诚在电话中与甘家成(另案处理)约定于7月6日在桂平城区交易毒品。次日,陈某诚告知谢霜有人要购买K粉,让其帮忙购进250克K粉,同时联系涂正飞帮忙交易毒品,并许诺交易成功后给涂正飞几百元作为报酬。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二人均同意了。 当天17时许,陈某诚和涂正飞到达桂平金凤凰大酒店旁边的信用社门口与甘家成会面。随后,陈某诚通知谢霜将五包毒品K粉送到该大酒店停车场并安排涂正飞去接货。谢霜赶到金凤凰大酒店停车场后,将5包K粉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交给涂正飞。此后,当涂正飞正要将毒品转交给甘家成时,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手中缴获五包毒品可疑物247克,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33.5克,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亦将陈某诚、谢霜抓获,从谢霜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两包(重量分别是0.97克、0.62克)。经检验鉴定,从涂正飞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从谢霜身上缴获的两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霜、陈某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两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涂正飞在被告人陈某诚联系好买卖毒品事宜后,应被告人陈某诚的请求帮助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霜、陈某诚、涂正飞贩卖毒品氯胺酮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诚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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