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伙借“巧合”多次盗窃他人钱财领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4-04-08 10:34:34
本网讯(付慧 高银) 没有明确的预谋,也没有任何的准备行动,然而陆浩却能在半年之内盗窃三次,一切只是因为“巧合”。最终,陆浩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陆浩是1989年出生的小伙,至今无业,喜欢整日泡在网吧。2013年4月7日10时许,当陆浩行至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某售楼部门口时,发现停在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的钥匙未拔,眼见四周无人,陆浩顿时产生将其据为己有的想法。确定无人后,陆浩趁机将该辆摩托车骑走并藏匿于宁国市地税局附近。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00元。 类似的“巧合”并不止一次,2013年8月7日凌晨,当陆浩上完网准备从网吧后门离开时,发现被害人林某因醉酒摔了一跤,并将口袋内的一部黑色“苹果牌”4S摔出,但林某本人并未发觉,而是趴在地上睡着了。见此,陆浩没有将林某叫醒,而是趁其酣睡之机将该部手机窃走。当日上午8时许,陆浩将手机抵押至寄卖行,获得赃款500元。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280元。 2013年8月8日12时许,陆浩在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付某在网吧包厢内酣睡,陆浩觉得又是一次顺手牵羊的好机会,遂趁付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旁边的1只黑色单肩包窃走。包内有香烟1包及1000元韩币一张。 案发后,陆浩所窃得的物品已被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宁国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