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盗窃他人一只绵羊 放羊人领刑7月罚三千
发布时间:2014-04-08 11:16:39


    本网讯(杨镇海 刘兴)  一放羊人趁人不备,将他人放牧的一只绵羊捆绑藏匿,企图占为己有。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云云被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杨云云表示服判。

    据了解,被告人杨云云受雇于威宁县双龙乡一养殖场从事放羊工作。2012年10月28日下午,杨云云与赵某来到双龙乡凉山村大坪子组山上放羊,遇见同一养殖场的胡某、施某也在该处放羊。杨云云趁胡、施二人不注意时,将该二人所放羊群中一只价值1428元的绵羊捆绑后,藏匿于山沟之中,并用树枝掩盖。

    当晚,该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羊丢失后四处寻找,最终在藏匿地点将羊找到。工作人员便在藏匿地点守候,准备擒住前来取羊之人。当杨云云前来取羊时,被守候人工作人员逮住,其挣脱后逃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云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