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贺金梅) 近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法庭开庭审理了“7.15”农场交通事故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华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张华持G证驾驶川1908523运输拖拉机搭乘李某、李某某二人,从通江县拉载碎石往平昌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3时07分,该拖拉机行驶至江口镇新华街平昌县房管局大楼与伯坚广场之间的红绿灯路口时,因制动失灵,撞上同向正在右转向行驶的川YH0508红旗轿车尾部,随后又继续往前冲撞上川YT6125出租车和停在道路旁的一辆环卫车,后冲上人行道,侧翻于路边门市内,该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六人受伤,致使四辆车和四个门市房屋财务受损。案发后张华及其亲属赔偿部分损失5万元,取得死亡者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仍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及多人受伤,四辆车和四个门市房屋财务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鉴于其有初犯、当庭认罪、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健康和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