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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到期未续保 司机驾车撞死人判赔十多万
发布时间:2014-04-01 13:26:08


    本网讯(严如国)  机动车交强险到期应及时续保,李华出于对自己车技的过于相信,驾驶自己保险已经到期的机动车上路,结果与摩托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抢救无效死亡。3月26日,经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李华支付死者配偶及子女等四名原告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11万元和其他经济损失9758元。

    2013年7月13日23时45分,被告李华驾驶新NA2188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其女儿由北向南行驶至阿瓦提县建设北路三河小区前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张勇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载着其妻子相撞,造成张勇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李华与死者张勇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华在公安局支付原告方一万元,其他费用均未支付。且原告多次与被告李华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华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和其他各项经济损失40049.25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投保义务人应予赔偿。

    法院同时认为,该案中,张勇的配偶及子女主张由被告李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奔丧人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给付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的交通费票据,原告主张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上述认定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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