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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死人逃逸 司机途中悔悟投案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04-02 13:17:54
本网讯(余志刚) 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一村民酒醉后驾驶车辆送朋友回家,因神志不清,撞上同向前方欲横过公路的行人,造成一死一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害怕未停下报警救治受害人员。后在朋友的劝说下,于逃逸途中向警方投案。3月3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黄高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高强酒后驾驶一辆从朋友处借来的马自达牌桂MC521X号小轿车送几位好友回家,当行驶至国道323线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香炉屯路口时,因酒后酒精发作神志不清,撞上同向欲横过公路的三位行人,造成王亮当场死亡、覃作受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高强因害怕未停车报警救治受害人员,经车上朋友的劝说,当逃逸距离事故现场至1KM的金城江遂道路段时停车报警,等待公安交警人员的处理。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黄高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逸,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亮、覃作无事故责任。案后,被告人黄高强赔偿死者王亮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赔偿覃作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800元,获得了两受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高强违反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撞上同向前方横过公路的行人,造成一死一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逸,应依法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高强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全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于是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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