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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巴掌“打死”心脏病人构成何罪
作者:邱家亮   发布时间:2014-03-31 13:17:38


    【案情】

    张宇宾与吴正荣系多年牌友。某日,双方在一起打牌时,因张宇宾怀疑吴正荣打牌时“出老千”,双方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张宇宾向吴正荣脸上狠狠得打了一巴掌,吴正荣便倒地不起,不省人事,当场死亡。经过法医鉴定,吴正荣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本次张宇宾的打击行为为死亡诱因之一。对于张宇宾一巴掌将患有心脏病的吴正荣打死构成何罪,说法不一。

    【分歧】

    对于张宇宾构成何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宇宾不构成犯罪,吴正荣的死亡系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宇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宇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的。本案中,张宇宾主观上没有故意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意图,也没曾想到一巴掌就能把人打死,系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张宇宾实施的殴打行为,对被害人不能造成直接死亡结果,吴正荣是因为情绪激动引发心病病导致死亡,因此,张宇宾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其次,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吴正荣的死亡系因张宇宾的殴打行为引发自身心脏病的突发导致,张宇宾的殴打行为是导致吴正荣死亡的诱因之一,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宇宾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张宇宾对于吴正荣的死亡,主观上没有故意,即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客观上因为殴打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且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形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宇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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